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省各地、各部门逐步推开,在完成制订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2017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三)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四)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五)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六)购买目录。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牵头研究制订并及时动态调整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指导目录,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和方式
(七)购买流程。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一体化流程。
(八)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支付资金。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
(九)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十)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十一)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承接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十二)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管理、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又互相衔接,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各购买主体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各级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
(十五)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各级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附件: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增进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经省政府同意,建立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拟订浙江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四)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五)定期向省政府汇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体育局、省法制办、省国税局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财政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和省财政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承担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1名厅级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等单位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习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全体会议。定期召开汇报会,汇报有关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会议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开展联合调研,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后报省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省政府决定。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扎实开展工作。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合力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省政府常务副省长
召集 人:王晓峰(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钱巨炎(省财政厅厅长)
成 员:胡庆国(省委副秘书长)
陶 波(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顾福利(省政协办公厅副巡视员)
于跃敏(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黄明辉(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利明(省编委办副主任)
黄 勇(省发改委副主任)
于永明(省教育厅副厅长)
邱飞章(省科技厅副厅长)
梁星心(省民政厅副厅长)
赵立妙(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傅 玮(省人力社保厅副厅长)
张国斌(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叶新才(省农业厅副厅长)
黄健全(省文化厅副厅长)
姜建鸿(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康跃西(省审计厅副厅长)
王 俭(省地税局副局长)
马剑平(省工商局副局长)
许小月(省体育局副局长)
吴强军(省法制办副主任)
崔成章(省国税局副局长)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5日印发
2014年6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事项。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日前,省财政厅负责人对《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什么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答: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职能中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2013年9月26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系统全面的部署,要求地方立足实际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要求,加快形成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建立健全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2014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
近年来,我省财政部门一直倡导“政府花钱买服务,少办机构少养人”的理财思路,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取得一定成效,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政策衔接问题。尽管《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包含了服务采购的内容,但现行政府采购的服务主要是为保障政府自身运转所需要的服务。而实际上,政府购买服务还包括政府作为服务提供者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范围更广、种类更多、需求更迫切。目前,关于这些购买服务范围、内容的界定以及购买目录的制定等,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需要尽快解决制度供给、政策衔接,以及由此带来的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会计处理等技术性问题。
问: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问:《实施意见》对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提出,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问: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提出,“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在全省各地各部门逐步推开,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到2017年,要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什么?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同时规定,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这里的群团组织,主要包括妇联、工会、团委等,这些单位一直纳入行政编制并按照公务员管理,经费也由国家财政负担,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其工作职责和提供的服务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哪些?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这里“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政府花钱举办的承担政府各相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事业单位,是目前优质的公共服务供给资源。考虑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推进,完全到位尚需时日,当前把这些事业单位纳入承接主体,有利于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衔接,有利于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有利于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答:政府购买的服务包括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同时,为了防止向社会力量购买明显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或只能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实施意见》对此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从何而来?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实施意见》明确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新增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问:政府购买服务如何组织开展?
答:《实施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可以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问:《实施意见》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有何举措?
答: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建立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省委办公厅等23个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建立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综合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问:《实施意见》对健全工作机制有何要求?
答:要求各地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管理、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又互相衔接,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问:各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是如何分工的?
答:《实施意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为: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各购买主体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各级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
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问: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
答: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总体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抓紧牵头研究制订并及时动态调整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同时抓紧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二、积极配合省编委办、民政、工商等职能部门,分别出台相关配套办法。
三、积极推动教育、卫计、民政、体育、文化、农业等主管部门,按系统、行业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转载自:http://www.wlgy.gov.cn/xyxh/zcfg_932/201412/t20141210_156899.shtml